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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责任细化至个体 大气法草案二审稿重点分析

阅读次数:2062    发布时间:2015/6/26 8:36:41

污染责任细化至个体 大气法草案二审稿重点分析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6月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作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规范了大气环境质量等标准的制定,完善了限期达标规划的考核监督机制,加强了对机动车船等燃油污染的监管。
  
  重点一: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
  
  为了逃避监管,在实践中,有的排污单位私自改动监测设备的硬件、软件或者工作方式,致使数据失真失实。此次,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据了解,鉴于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要加强监管,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增加前述规定。此外,新的修订草案还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的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对于侵占、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此外,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检测数据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也将被处20万元罚款。
  
  重点二:各项质量标准的确立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九条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做了规定。有的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科学合理的环保标准是防止大气污染的重要依据。目前,制定环保标准公众参与不充分,执行效果不理想,建议对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二是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三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查阅。
  
  重点三:大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针对修订草案对未达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有关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呼吁完善限期达标规划的考核监督机制,以强化这一制度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介绍,二次审议稿新增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城市的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有关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达标规划的执行情况等规定。
  
  重点四:污染责任细至个体
  
  烧垃圾、烧秸秆在很多地方比较常见。针对这些“陋习”,二审稿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此外,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时,也将被罚500元。
  
  重点五:大气污染治理公众参与精神
  
  除了上述法条以外,二审稿在多处修改中体现了大气污染治理中公众参与的精神。在一审时,有委员建议应引导社会公众减少机动车出行中的污染排放。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此外,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企业获知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监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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